云南武装贩毒案4人被判死刑 毒贩曾随身带手雷

2013年06月25日22:26  云南网
6名毒贩接受宣判 张浩林 摄 6名毒贩接受宣判 张浩林 摄

  云南网讯(记者 杨之辉) 一支勃朗宁手枪、八发子弹、27.5857千克甲基苯丙胺,这是一年前在云南省昆明市发生的一起重大武装掩护贩卖、运输毒品案。25日上午,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岳锦田等6人武装掩护贩卖、运输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,判处岳锦田、成信培、李晋武、李立明四人被判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,其中,李晋武、李立明二人缓期两年执行;冯怀德、姚玉彬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
  2011年11月23日,公安机关接线索称:以岳锦田为首的贩毒团伙长期从境外贩运毒品到昆明贩卖,且近日可能有一批毒品从临沧方向运到昆明。民警接报后,立即展开侦查并锁定嫌疑车辆。11月27日13时许,民警在昆明西收费站布控,先后将岳锦田、成信培、李晋武、李立明、冯怀德、姚玉彬等人抓获。缴获毒品可疑物27.58公斤。

  经昆明中院审理查明,2011年11月26日,被告人岳锦田、成信培、李晋武、李立明、冯怀德、姚玉彬驾车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购买毒品。11月27日,被告人岳锦田、姚玉彬驾驶云A323AD三菱越野车在昆明西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,在该车后排座位的棕色挎包内缴获银灰色勃朗宁手枪一支、子弹八发、弹夹一个及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4克。被告人成信培、李晋武、李立明驾驶的云A449HH朗逸轿车在昆明西收费站冲卡后逃逸,民警在本市云南省省委党校门口查获该车,从该车后备箱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7.5千克。当日16时许,民警在高海公路龙门村路段抓获被告人李晋武。同时民警在世纪俊园A座1单元607室抓获赵存芬(另处),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71克。

  12月2日,民警在本市霖雨路口的沃尔玛超市停车场抓获了被告人李立明。3日,民警在楚雄州楚大高速公路一加油站抓获了被告人冯怀德。5日,民警在水晶俊园1706室抓获被告人成信培,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.7克。

  经审理,昆明中院认为:被告人岳锦田、成信培、李晋武、李立明、冯怀德、姚玉彬非法贩卖、运输毒品,其行为已构成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依法应予以惩处,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但指控被告人岳锦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不当。法院依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大量证据,可以证实六被告人贩卖、运输毒品的事实及被告人岳锦田在整个购买、运输毒品过程中携带枪支的事实,被告人岳锦田的这一行为应作为武装掩护贩卖、运输毒品的情节予以认定,并从严惩处。

  另结合本案证据,可以认定从被告人岳锦田租住处查获的7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三菱车上查获的1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,也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岳锦田、成信培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依法应从严惩处;被告人李晋武、李立明也系本案主犯,但鉴于二被告人的参与程度、出资数额,属于应当判处死刑,尚不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;被告人冯怀德、姚玉彬系从犯。

  据此,昆明中院院判被告人岳锦田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成信培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李晋武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李立明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冯怀德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姚玉彬犯贩卖、运输毒品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7.5857千克、手枪一支、子弹八发及作案工具三菱车(车牌号为云A323AD)予以没收。

  昆明中院表示,通过该案件的审理,正告一切心存侥幸、企图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,必须认清形势,悬崖勒马,立即停止犯罪,已经犯罪的,要主动投案自首,争取光明前途。如胆敢以身试法,继续犯罪,危害社会,人民法院将严惩不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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